運用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結果於美國行政決策,行之有年。以美國環保行政為例,美國環保署署長,於1984年發佈行政命令,將「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納入美國環保署主要決策計畫中。繼而於1987年美國行政機關報告中,宣示環保署應以減少各式環境風險為其基本要務。此外於19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食品及藥物署(FDA)、勞工部之職工安全與健康協會(OSHA)以及環保署(EPA)等聯邦機構陸續將風險評估結論作為法規制訂之立法事實。學者研究發現,1980年代末期以風險為基礎之決策方式已成為美國環境政策建構制訂與執行之焦點。此外,運用風險評估方法之法院判決紛紛出爐,亦引發各界討論。例如,UAW v.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Administration、Martin v. OSHRC、Corrosion Proof Fittings v.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等案中,法院運用量化風險評估(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QRA)概念與方法學以審查環境法規或職工安全法規之管制正當性,成為經典之風險法規司法審查案例,而廣受討論。時值我國大量建置風險規範之際,美國行政決策與立法過程之經驗、法院判決對於風險規範之審查基準、承審法官對風險規範之法律評價與論理過程,足供我國各界參酌。因此為文介紹之,盼拋磚引玉,以周全我國風險規範之建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