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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環保秩序法上責任人之基礎與責任界限
並列篇名
Environmental Law Order Basis For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Limits
作者 陳正根 (Cheng-Ken Chen)
中文摘要
本文探討依據環保秩序法所為行政罰,其中行政罰之對象,依據危害防止法之「責任人」概念稱之。環保秩序法可以視為廣義警察與秩序法之一環,有關責任人之概念源自警察法責任人之基礎理論,因此本文首先介紹責任類型以及多數責任人選定之理論,以作為論述之基礎。另本文以土壤污染整治費用為例,並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對於狀況責任人之責任界限作探討,並進一步論述環保相關法律在責任人等相關理論之適用問題,且對於其他非環保相關法律,列舉具代表性之法律,針對責任人問題作修正探討。本文並建議,有關我國環保相關法律之狀況責任界限,應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對於各項法律作適度修正調整,以期符合環保秩序法上責任人之基礎與責任界限理論。至於我國非環保之相關法律,對於其責任人範圍之擴大或共同責任之承擔,應考量憲法保障人民之資訊自決權,避免淪為封建時代之「連坐法」責任規範,亦應避免侵犯人民行動以及其他各項自由權。
起訖頁 49-92
關鍵詞 環保行政環保秩序法行政罰行政秩序罰責任人狀況責任行為責任責任界限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der,administrative penaltythe administrative order and fines,the responsibilityresponsibility for the situationbehavior responsibilitieslines of responsibility
刊名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期數 200811 (25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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