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親屬法歷經多次修正,大幅落實兩性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老年經濟安全相關體系也逐步建制完成。在這兩種不同脈絡交織下,夫妻離婚時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權利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等問題開始受到重視。未來若能建構一套完整的年金權利分配制度,應能為從事家務勞動的家庭主婦,於離婚後提供較為完善的年老退休生活保障。德國民法親屬編1976年修正時,增訂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並1983年制定「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特殊情狀適用法」予以補充,對於退休年金期待權之分配方式設有詳細規定。本文將介紹該項制度之內容及相關法政策之討論,並對於我國引入德國制度可能面臨的幾項問題,例如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之各項老年給付權利得否為剩餘財產分配標的,作初步之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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