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案之國會監督,此為條約法之核心問題。現代民主國家有關條約之締結,一般是由行政與立法機關共同行使,即先由行政機關談判簽署條約,之後再送請立法機關審議,以決定是否批准條約。然在現代民主國家,國會基於民主政治、責任政治及法治國家原則,亦有參與及監督國家外交事務之審議權,以符合權力分立之原則。所以條約案之締結雖係行政權之行使,但立法機關仍有監督之權力。條約案之所以需要國會監督,係因條約之簽訂,其內容有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而具有法律之效力,當然需要由代表民意之國會進行民主控制。各國國會對於條約案之監督機制,在制度上並非完全相同,所以各主要民主國家對條約案之審議制度即有了解之必要,其制度優者並可供我國法制上之參考。本文首先論述我國條約案之國會監督制度,次就主要民主國家國會對條約案之監督機制如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荷蘭、英國等國家對條約案之監督機制加以介紹,再論述立法院對條約案之監督程序,復評析各國國會對條約及協定監督制度,並論及議決條約案應有之立法規範及提出修法意見,以供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