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事業從事公平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者,其違法聯合行為的民事效力為何?現行法並無明文,從而必須回歸民事法律的規範探求。依民法第七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據此,違法聯合行為究應適用該條本文的無效規定,抑或解釋上可能適用但書規定而導出不同結論?我國學者對此尚乏研究專論,而司法實務上的個案雖不多見,然在有限的二則實務判決中,竟已然出現結論完全相反的見解。本文爰就我國法院、公平會以及國外競爭法的立法與執法實務進行探討,希望為本爭議問題尋求一合理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