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一週年。修正後之行政訴訟法條文多達三百零八條,大幅修正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引進法治先進國家的行政訴訟之制度及法學理論,以達到確保行政權公權力行使之合法性,及保障人民免於受到違法行政權之侵害。新制施行一週年,關心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之人即應檢討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上之情形如何?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制度規定與實務操作是否脫節?現行規定有無不足,而應加修正之處?本文基於此,擬就新制採行德國的職權調查主義之同時,未引進的當事人協力義務規定作一簡介,並檢討實務見解及現行規定,提出行政訴訟法有無增訂當事人協力義務規定必要之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