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分析中國大陸群衆團體的發展現狀及其原因,闡述群衆團體納入公共支出預算範圍改革的必要性,認為把群衆團體納入公共支出預算範圍是公共支出「越位」的表現,不利於群衆團體作用的發揮和公民社會的建設。在以政府選擇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向以社會選擇為基礎的現代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這種長期沿用的預算管理體制已經不適用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要求,必須改革和創新。但是改革現行的把某些重要群衆團體納入公共支出預算範圍的財政分配制度,絕非要限制群衆團體的發展和削弱它們的功能。恰好相反,進行這種改革正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群衆團體的應有作用。文章還對群衆團體納入公共支出預算範圍的體制的改革路徑提出看法,認為主要應從改革「政社合一」體制,實行角色轉換和經費來源改革兩個方面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