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政府作為社會經濟事務的管理者以及社會保障提供者和強制工傷保險的實施者,必須對工傷保險進行相應的管理。政府管理工傷保險的範圍和內容由國家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中國大陸確立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運行分立、保險事務與基金管理分開為原則的保險管理體制。但現行法律卻將不屬於工傷行政管理主體行使的工傷保險立法權和工傷保險業務管理權籠統賦予行政機構,導致了一系列問題。本文主要討論工傷行政管理權的內容範圍,釐清保險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之間的界限,特別論證了工傷認定權屬於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並明確主張取消現行的職業病工傷認定程序,實現社會保險法第36條規定的「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