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期,中國大陸出現一批因註冊「著名商標的俗稱」而引發的糾紛,商標權人大多未得到救濟。本文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角度剖析了其根源。實體上,裁判機關的推理存在邏輯錯誤,它們認為商標權人對俗稱沒有實際使用,從而推出他人可以註冊。程序上,裁判機關以當事人的法律觀點乃至引用的具體條文劃定裁判範圍,使權利人因條文選擇錯誤而敗訴。本文認為,俗稱與商標構成「義同」的近似關係,可以基於商標禁用權或制止不正當競爭對抗惡意註冊。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具何種法律性質,應由裁判機關依職權判斷,苛求當事人「適用法律準確」,有悖訴訟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