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並無學術自由之規定,惟於憲法第十一條中有「講學自由」之規定。我國憲法中「講學自由」之意義,多數學說之見解均認為係對學術自由之保障。同時通說亦認為大學自治係憲法上有關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其次,有關大學自治之範圍,大法官於釋字第三八號指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其後,大法官並於釋字第四五號,以及第五六三號解釋中再度指出:有關大學之教學、研究以及學習自由,為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大學自治事項意旨之解釋。亦即,於釋字第三八、四五以及五六三號中,大法官均肯定大學自治屬於憲法講學自由保障之範圍。有關大學自治之範圍,大法官則於釋字第三八號中指出:「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當中人事自治之部分,大法官除於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理由書中強調:「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外,更於釋字第四六二號中作成:於大學教師之升等程序中,大學各級教評會應尊重具有專業能力之外審委員的判斷之意旨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