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筆者受月旦法學教室之邀,針對其所新設單元「與大師對話」,以「保險理論架構的衝突及對立」為主軸,說明筆者研究保險法致力於二十餘載之中心思想以及邏輯。一般論者大致將我國保險法體系區分為「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為理解,進而有所謂「二分法」或「三分法」之分。其中區別之差異,可能係將保險契約當事人中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地位定位不清所致,惟如此粗略的二分模式,是否足以說明、體現我國現行保險法或新修正條文中諸多相關規定所體現之立法精神?亦有研究之空間。筆者雖不敢妄稱大師,仍將研究保險法之心得,先宏觀將保險制度中諸關係人予以定位,再以多種角度進一步檢視我國現行契約法制下各關係人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