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乃是在「時間軸線」上,由法院及當事人所構成三角關係之「訴訟主體」,針對「訴訟客體」及為判斷其存否與內容所需的基礎資料,取向於許多在本質上內蘊衝突而須權衡的「理想、價值與要求」,在特定「權限與責任」的劃分安排下,藉由一個一個訴訟行為所累積交織而成的程序,使法院在這個程序終結時,得透過「裁判」來強制解決當事人間之私權紛爭,或透過裁判以外的方式(例如和解),使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在這個或許過度抽象的描述背後,事實上涵蓋了構成民事訴訟的「三個基本側面」、「兩個思考向度」以及「一個最終產物」(即法院的裁判)。此三者間之動態平衡,則共同交織成整部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