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了實現訴訟經濟與司法減負的目標,各國往往根據案件標的額或者性質的不同採取繁簡各異的民事一審程式。在德國,民事一審普通程式分為州法院前的程式、初級法院前的程式與簡易程式,程式設置依次簡化;其中,初級法院前的普通程序對低於五千歐元的案件和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適用,而簡易程序對標的額低於六百歐元的民事案件適用。雖然稱謂相同,但中國大陸的簡易程式從其擔負的對民事一審程式的繁簡分層功能上看,並不與德國的簡易程式類似,反而更接近於初級法院的一審普通程式。隨著各地人民法院設立「民事速裁程式」的司法實務日益成熟,對中國大陸的簡易程式重新定位並探討引入小額訴訟程式的可能性,同時對民事一審程式的繁簡分層與分流一併進行考量,就成為本文的研究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