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前受僱於甲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設計公司,擔任產品開發處工程師,參與並負責IC產品之研發工作,乙於職務上完成發光二極體(LED)驅動IC技術。乙離職後,將該LED驅動IC之技術內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由智慧局公告准予LED驅動器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因甲公司與乙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歸屬,發生爭議,甲公司(下稱「原告」)以前受僱人乙為被告(下稱「被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之民事訴訟,試問智商法院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