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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舞的眼淚──公立學校內體育館之使用
作者 吳秦雯 (Chin-Wen Wu)
中文摘要
甲、乙、丙為A公立中學之學生,一直以來熱愛火舞活動,常尋找各種適合練習火舞的場地練習並與同好進行舞技切磋,A中學將迎接建校50周年校慶,甲、乙、丙申請在校慶展演的體育館內進行火舞表演,並希望在展演前3個月可以固定周一晚上於體育館內練習1小時,因而向A中學提出申請;不料,A中學學務處組員丁為該校火舞社之指導老師,經審議後,未報告學務處主任戊,自行認定A校已經有火舞社,該社團已經申請進行火舞表演,因此非組成社團的甲、乙、丙,不具備於校慶日展演之申請資格,且因為係3位個人申請,如果引發室內火災之風險,無法由個人承擔責任,因此直接口頭拒絕其乙、丙、丁提出之申請書。試問:
一、公立中學內的體育館在行政法上為何種性質?甲、乙、丙希望固定周一晚上於體育館內練習1小時,為何種行為?
二、甲、乙、丙之申請被丁口頭拒絕,可能提起救濟嗎?校內火舞社團之申請,或若為校外人士己之申請,有否不同?
起訖頁 9-12
關鍵詞 公物公營造物使用規則利用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4 (2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82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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