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討兩種秘密保護模式:第一種為不排除他造當事人而採取其他秘密保護措施之程序;第二種為排除他造當事人之秘密程序(in camera-Verfahren)。本文主要探究他造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當事人公開原則、公正程序請求權、有效權利保護之權利,以及營業秘密利益保護之間的利益衡量關係。尤其著重分析歐盟法與德國法關於營業秘密保護方式與程序之最新立法走向,以及歐盟營業秘密保護法指令、德國營業秘密保護法與德國民事訴訟最新修法第273條a是否採用排除他造當事人秘密程序之重要爭議問題。藉由此等重要爭議問題之研究,更加釐清未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營業秘密利益保護之適當方式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