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下「殺意」之認定架構,以供臺灣國民法官制度借鏡。鑑於故意概念之抽象性,日本司法實務不傾向對裁判員強求統一之定義,而係將殺意案件區分為「意思要素高度類型」(具殺害意圖)與「認識要素高度類型」(認識行為具高度致死危險),分別引導裁判員進行判斷。本文詳述此分類架構如何結合「殺意六要素」進行事實認定,並分析其在「未必故意」邊界案例、不作為犯及共犯認定上之挑戰。針對臺灣刑法第13條區分直接與間接故意之法制差異,作者亦於文末指出,日本模式雖有助於「故意存否」之門檻認定,但在涉及死刑量刑等需嚴格區辨故意型態之情形,臺灣仍須建立獨有說明框架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