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間關係及著作人格權之本質出發,分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異質對於涉外著作權侵害事件之影響。我國著作權法採行二元論,著作權之內容二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二者互相獨立存在,併列為著作權之內容。因涉外民商事件原則上以法院地實體法為定性之標準,涉外著作權事件依我國著作權法定性之結果,著作人格權定性為人格權,此時即運用法律適用分割方法,將著作人格權從智慧財產權分離出,單獨處理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著作人格權之侵害,應定性為人格權之侵害,應以被害人之本國法,即著作人本國法為準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