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0年破壞乙的門鎖並入內竊盜時,因觸發防盜裝置而於犯罪現場被警方逮捕。甲被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起訴,於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同罪名諭知有罪判決,並因甲與檢方皆未提起上訴而判決確定。甲於2014年服刑完畢後,於2025年再次以工具破壞丙的門鎖與防盜設施而入屋竊盜。嗣後,警方依靠丙住處附近監視器紀錄,循線逮捕甲。檢察官偵訊後,同樣依加重竊盜罪起訴甲。審判中,甲對破壞門鎖與防盜設施後竊盜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檢、辯雙方對罪名部分並無爭執。不過,雙方就科刑進行辯論時,檢察官主張:考量甲曾有先前竊盜之犯罪紀錄,應加重求刑,請法官加重量刑。試問:檢察官主張是否有理由?若是,其理由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