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被保險人A於2023年2月23日因患有第一型糖尿病、低血糖及中樞性性早熟,經救護車送入甲醫院急診並住院治療,於3月1日出院。住院期間,A經醫師診斷因低血糖及血糖調整需求,需進行連續血糖監測。1個感應器平均可使用1週,醫師建議長期使用或至少持續使用數個月,出院前一天病程紀錄記載「closely monitor blood sugar level with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因此,上訴人自費購買30個「連續血糖監測系統──感應器」(單價4,200元)並向保險人B申請理賠,B則主張系爭感應器是上訴人於出院後自行帶出的耗材費用,非屬住院期間所發生,故僅同意給付2個共8,400元。A乃起訴請求差額與利息,請問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