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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601 (2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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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我交易未由監察人代表之法律效果與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範圍
作者
江朝聖 (Chao-Sheng Chiang)
中文摘要
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長,某日,甲以A公司代表人身分,以A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予己,甲主張係為清償為A公司之墊款。其後,甲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以清償積欠B公司之債務。B公司再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C公司以系爭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對A公司強制執行。然而,A公司主張:甲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己,顯已違反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對A公司不生發票效力。A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
起訖頁
22-26
關鍵詞
自己代理
、
雙方代理
、
自我交易
、
自己交易
、
利益衝突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1 (27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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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自撞──強制抽血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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