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開始實行行為後,自身責任能力減弱並引起了結果,在這一情形中就涉及能否減免其處罰的問題。就案件事實而言,不能僅因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減弱了就分割其行為,而應優先考慮從行為人實行開始到引起結果的最終階段為止的行為是一連串的實行行為。就問題本身而言,不應將其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問題相混淆,而應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完全責任能力狀態下著手,那麼到哪一階段為止的行為能被視為一個實行行為。若將行為人責任能力減弱後的行為評價為其自由的意思決定之實現,則應將該行為與責任能力減弱前的行為視為一個實行行為,並就行為整體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反之,則需判斷行為人責任能力減弱前的行為與減弱後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存在,則將前者作為問責對象,將後者與結果歸屬於其;不存在,則將後者作為問責對象,並依據行為人是否具有“該當責任能力減弱的事前回避可能性”及“對後續犯罪行為的預見可能性”來判斷可否對其進行完全的非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