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是在繼續犯視野下得出的當然結論。挪用公款罪的法益是以職務行為廉潔性為主法益、公款的財產權利為次法益的複合法益。挪用公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只存在“挪”一個行為,《經濟犯罪案件工作紀要》規定的四種情形不是貪污罪的實行行為。繼續犯應當以“行為持續說”為認定依據。挪用公款罪滿足成立繼續犯所需要的法益持續減損、法益重要程度高及犯罪不存在明確的結果三個條件,因而是繼續犯。司法適用中對非法佔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的認定,需要以《經濟犯罪案件工作紀要》所規定的四種情形為限。幫助實施《經濟犯罪案件工作紀要》規定的四種情形,只能認定為共犯或共同正犯。挪用公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以《追訴期限批復》所規定的追訴期限起算時間為起點,按照貪污罪對應的法定刑起算追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