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對未決羈押的合法性審查標準是“合理懷疑+其他相關且充分的理由”。首先,歐洲人權法院通過布薩吉訴摩爾多瓦一案明確了該標準的適用起點為首次羈押審查。其次,歐洲人權法院概括出四種“其他相關且充分”的羈押理由,分別為潛逃的風險、妨礙訴訟的風險、再犯的風險、影響公共秩序的風險。最後,歐洲人權法院強調羈押理由應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不應是籠統的、抽象的。審查官員有義務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羈押的正當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在羈押決定書中說明理由。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對我國未決羈押審查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鑒意義,一方面在於統一未決羈押審查的實質標準,另一方面在於完善未決羈押審查的程序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