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入法三年內人民法院作出的3360份二審裁判文書的分析表明,被告人一審認罪認罰後存在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進行“投機上訴”與以實現監所服刑為目的的“留所上訴”情形。與傳統對抗式訴訟模式不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控辯雙方的合意為基礎,將傳統的權利型上訴沿用至新型的合意式訴訟,會導致訴權保障與訴訟效率的兩難困境。破解這一困境應從訴訟合意出發,發揮具結書契約屬性的負擔效,要求被告人上訴時載明具體理由,建立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雙重審查模式,併科以值班律師為被告人撰寫上訴理由之義務;同時為避免駁回上訴對被告人權利造成不利衝擊,二審法院應盡釋明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