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檢驗法作為歐洲人權法院是否採納未出庭對質證人證言的判斷標準,其先後經歷了兩步法、三步檢驗法的確立以及三步檢驗法的發展。在不同的演變階段,三步檢驗法的每一步驟不僅在內容上存在著細微差異,而且在不符合其步驟時是否造成審判不公正的結果上也有所不同。表面來看,三步檢驗法的演變反映了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兩大法系不同訴訟特徵的妥協。實際上,歐洲人權法院是在不斷妥協中堅守著公正審判的最低要求。三步檢驗法對於緩解我國證人出庭率普遍較低、被告人難以與證人對質等問題具有啟發意義。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主要從健全預防冤假錯案的程序機制和實現公正審判的要求出發,高度重視證人出庭和被告人對質權問題;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出發,嚴格限定證人不出庭作證的例外情形;依託聽證形式在特殊案件中建立審前對質程序以及完善使用不出庭證人證言的程序保障和救濟機制等方面作出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