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現行量刑法不能完全滿足德國憲法對法律確定性的要求。主要的量刑理論,包括實踐中作為通說的裁量空間理論、新近出現的行為比例學說,都不能解決量刑法中的模糊性問題。作者提出一般預防性的結合理論,主張通過與行為不法呈比例關係的量刑來恢復法和平,認為法官應當找出足以傳達出行為之不法內容的最溫和的刑罰。對一般預防所需的最小刑罰量的評估,應以判決時而非行為時為准。作者批評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對量刑活動的簡化,認為獨立的專家委員會制定的、具有建議性質的標準化量刑是可取的。在此基礎上,作者提出《德國刑法典》第46條量刑法的修改建議,以及修改量刑幅、建立量刑信息庫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