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金錢債權新臺幣80萬元,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對於A保險公司所享有之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並扣得二張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其金額分別為20萬元與18萬元。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該二張保險契約雖為人壽保險,但其中一張包含罹患癌症之給付,另一張則包含因疾病而失能之給付,二契約均含有健康保險之性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甲則主張,該契約屬人壽保險,且解約金數額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自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