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變超法規出罪事由的實用價值不彰之現狀,刑法學界針對被害人承諾的理論探討需正視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特別是針對生命權與健康權的被害人承諾,新近發展的一元論將其視為構成要件阻卻事由而提倡全面出罪效果,其論證依據並不充分,且與司法實踐的現實情況相去甚遠。個體的自我決定權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國家適度干預才能保障自由的真正實現,被害人承諾的法律效力需要在國家干預與公民自由的平衡中進行界定。在法治國家中,個體通過讓渡部分權利形成社會連帶關係以滿足安全需求,國家干預的限度與公民權利的出讓限度密切相關:針對生命權的侵害行為明顯超過權利出讓限度,無法通過被害人承諾出罪;針對健康權的侵害行為,並未違反個體讓渡權利的限度要求,無論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均可據此阻卻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