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不能犯辯護是犯罪不能處罰中的一種辯護理由,其地位與功能相當於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不能犯。犯罪不能分為純正法律不能、事實不能和混合法律不能三種類型。英美法系國家從判例法到現代制定法,對不能犯辯護經歷了從肯定到否定的變化歷程。否定不能犯辯護是目前立法與司法的正統立場。這一立場因為過度處罰未遂行為而受到刑法理論的激烈批評。英美學者對不能犯辯護的考察視角呈現多元化的特點,不同視角對不能犯辯護的成立根據與標準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單純情節與結果情節區別說、理性動機說、法律不能說、犯罪可能說、實質聯繫說、公共恐慌說與事前威脅說等觀點。不能犯辯護對我國刑法中不能犯問題的主要啟示是:不能犯的根本價值在於防止司法擅斷和保障人權;對“混合法律不能”不應一律按照法益危險標準處理;在判斷行為危險性的事實基礎中,應當考慮行為人“合理的認識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