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認定體系建構必然要以現行刑法規定作為基礎。階層犯罪論體系是根據德國刑法規定進行歸納概括的產物,是德國刑法本身雙重困境的產物,而不單純是刑法學家的理論創造。蘇俄刑法、中國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同樣是根據本國刑法規定歸納概括的產物。一個國家有什麼樣的刑法規定,就會有與之相適應的犯罪認定體系。階層犯罪論體系建立在德國刑法唯心哲學觀基礎上,而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則產生於唯物哲學觀。在中國推行階層犯罪論體系,必然要求對中國刑法進行一場大規模“變性手術”;在中國推行階層犯罪論體系,也必然會否定中國刑法的法定任務和犯罪實質概念,整部刑法將面臨瓦解的危險。意圖在中國刑法中推行階層區分犯罪認定模式,這一行動方案缺乏刑法制度和政治哲學基礎,因而不切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