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行行為,理論上湧現諸多學說,主要包括無行為要件說、持有說、不作為說、複合行為說以及非法獲取說。相較於其他學說存在的缺陷,不作為說是更優解。經濟學上的相關研究早已證明,非法獲得個人財富(腐敗),很可能會動搖國家政治的根基,因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害的法益應當是這樣一種集體法益:國家制度的正常運轉以及一般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這種制度角色的信賴。基於《刑法》第395條第1款的明確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屬真正不作為犯,其說明義務來源於《憲法》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廉潔義務。由於“不作為”的本質就是“義務違反”,主體與法益之間具有高度關聯,因此可以借助不真正不作為犯中的保證人理論(對法益脆弱性的支配)來肯定國家工作人員義務主體的地位。另外,可以對作為可能性的內涵作兩種不同層面上的理解,從期待可能性意義上排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看似不具有作為可能性的情形,以降低寬縱犯罪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