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司法改革語境中使用的“審判中心主義”,其內涵和改革面向相當於我國的刑事庭審實質化。日本裁判員參審下的審判實踐雖然體現了審判中心主義,但也受到嚴厲質疑。日本2016年修法可能進一步強化了偵查、審判對訊問和供述筆錄的依賴。不過,2016年修法以後,日本實務界與理論界著重改進糾問式偵查構造和完善證據規則,這些變化將有助於審判中心主義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落實落地。相較之下,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學界研究熱情卻顯著消退。以日本經驗為參照,學界在使用審判中心主義術語時,應注意其在不同層面的差異性;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作為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時,需關注路徑的可行性;中日兩國對庭審實質化所要求的“事實量、證據量”作出截然相反的理解,值得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