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透過經驗還是透過思維認識,價值知識均難以獲得適真性,其不可能被證實,也無法用於表達知識。因此,將其作為科學陳述是存在問題的。為了有效應對價值判斷的不可知性對刑法學產生的影響,四種解決問題的策略得以提出。解決問題的第一種策略在於,乾脆否認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或者至少使其重要性得到削弱;第二種策略則提倡對刑法學進行徹底的自我限制,涵蓋倫理學、政治理論、心理學和社會學在內的所有外來因素均需要被剔除,唯一能做的只有認識並客觀地描述實在法本身;第三種策略主張以社會科學式的法學模式代替傳統的教義學式的刑法學模式;第四種策略主張刑法學應當被視為一門具有批判性實踐功能的詮釋學學科。第四種策略尊重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之間的差異,明確承認採取價值判斷之處存在的主觀決策特性,同時在不需要價值判斷之時放棄價值判斷,實則是更為合適的理論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