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事訴訟法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受域外法影響,雖整體上呈現出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徵,但其制度生成實質上根植於中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結構與經濟形態,不能簡單歸入大陸法系。以司法統一為價值目標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規範性文件、指導性案例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淵源,僅具有強說服性的效力。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教義學上缺乏明確指引功能,主張擱置更具合理性。中國民事訴訟的性格不僅體現為訴訟經濟、程序保障等規範目標,更深層地受國家政治、歷史傳統與司法政策的共同塑造。民事訴訟法學說發展經歷框架體系建構、司法體制改革與法規範分析三個階段,並在形成學術脈絡、回應司法實踐以及與實體法結合方面取得積極進展。民事訴訟法研究既要重視法教義學,也應積極採用社會科學的方法論,並拓展跨學科的融合空間。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有賴於代際間的合理分工與定位,青年學子尤應立足深度閱讀與持續累積,敢於在學術上提出自己的見解,拓展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邊界與理論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