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集團化、組織化且手法不斷演變的詐欺犯罪,要如何有效地識詐、堵詐、防詐、阻詐與懲詐,是我國政府近年來的重要政策目標,2014年增訂的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即屬其中一環。如觀察各款加重事由的內容,不難發現立法者的採擇存在著回應現狀的思考。在加重詐欺罪已制定施行逾十年的今日,該如何審思各款加重事由的存在意義,以及如何適切地掌握各款加重事由的不法內涵,仍是重要且基礎的問題。對此,本文為掌握規範與個案適用的情形,主要透過近年來司法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的考察及分析,以釐清加重詐欺罪的要件解釋與適用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