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案件是地檢署重大的案源,初次施用毒品者,除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外,亦可依照同條例第24條第1之規定,由檢察官諭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藉由醫療院所之協助、社區處遇之方式,協助被告擺脫毒品之拘束。然而,由於毒品具有成癮性、依賴性的特性,導致施用毒品者往往無法藉由一次的司法案件中,達到戒毒的效果。因此,檢察官對被告諭知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常會發生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再犯施用毒品之情形,而需思考是否應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以下僅就本人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服務期間,與觀護人、檢察事務官處理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案件應否撤銷之心得,拋磚引玉,期提出想法與大家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