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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小組與監督過失之評價方法──以埼玉醫科大學綜合醫療中心使用抗癌劑事件為例
作者 吳天雲
中文摘要
我國學說認為若怠於或不適當的指揮、監督直接造成過失之人(監督過失),或者欠缺適當的安全管理體制(管理過失,例如未依據法令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仍可能成立過失犯。我國實務亦認為工程災害、醫療事故、大規模火災事故等案型,除直接造成事故結果之行為人應負過失責任外,其管理者或監督者亦有過失責任之問題。其類型可分為因管理者或監督者未對直接行為人進行適當監督者,構成「監督過失」(間接防止型);而因管理者未將物的設備、人的體制設置完備,因該設置欠缺自體所造成損害結果之關係上,構成「管理過失」(直接介入型)。
起訖頁 123-140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2505 (34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會計師代編財務資訊之刑事法律風險之探討──以「股東往來」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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