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在亞塞拜然巴庫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9次締約方大會(COP29)受到各界關注,尤其是關於前一屆COP28的成果,這次大會是否能夠往前推進。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及法律研究中心即在COP29謝幕之後,邀請學者專家就此次大會的相關議題進行分析與討論。 對於此次締約方大會的進展,與會學者們認為COP29於資金承諾和碳市場機制方面有所進展,主要則是展現在《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的細節上,例如新的集體量化目標的提出,以及碳交易機制相關規則的通過,而主要的討論集中在第6.2條、第6.4條和第6.8條部分,並強調了授權和透明性的重要。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機制所帶來私部門的參與提升,對臺灣而言是一個潛在的機會進入國際的氣候治理。 回到臺灣的脈絡,學者們認為臺灣雖然無法正式參與國際機制,但仍應積極應對氣候變遷議題,除了以自願的方式參與外,透過撰寫「國家通訊報告」並公開,或者定期檢視和雙年透明報告等方式加強執行力度。另一方面,在低碳轉型的體制建構上,臺灣仍有所不足必須認真面對,特別是連結到全球供應鏈與氣候金融的面向。 除了前述的進展外,學者們指出了COP29的不足之處,例如對於公正轉型、化石燃料退場等重要議題,本次大會並沒有形成更進一步的共識。此外,學者也觀察到現今COP的功能正從規範制定轉向執行與監督,對於全球氣候治理在全球行政法所要求的透明性與程序正當性上,開始面臨新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