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人工智慧技術核心的演算法,在其模型訓練以及實際運用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使用大量的個人資料作為訓練與運用的基礎。本文藉由對公共利益概念不同出發角度的解讀,提出主張並說明雖然公共利益的概念無法作為使用個人資料的例外規定理由,但是其卻也促使法規範作出進一步的回應。在具體作法上,歐盟試圖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架構的前提下,經由積極建構良好的資訊分享法規範制度,促進資訊的再利用與所產生利益的分潤。對於人工智慧開發以及應用的過度寬容,可能導致社會整體保護利弊失衡的嚴重後果。唯有在真正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的制度下,其所產生的人工智慧技術運用發展,才能夠可長可久並達到技術發展、人權保障與韌性社會三贏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