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發明專利侵權之故意要件與懲罰性賠償額計算問題。先說明專利法修正時,引進美國法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立法過程與內容,再從比較法觀察、專利法發展史及專利法解釋論與立法論等角度,分別探討引進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可行性及其衍生之適用問題。最後,本文認為現今民事損害賠償仍係築基於補償原則出發,不宜過度強調民事損害賠償之威嚇或懲罰性之一般或特別預防功能,否則法院實務上法律解釋及適用之結果,可能導致專利權人因發明專利侵權訴訟而獲取過多之利益,甚至發生侵權人過度負擔不符比例之損害賠償金額。且有關發明專利權之爭議,往往涉及同業競爭者之競爭,如運用專利法作為攻防手段,從而阻礙產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實不符合專利法所欲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因此,本文建議宜廢除專利法中懲罰性賠償規定。縱使廢除該制度有所困難,未來專利法修正時,建議於懲罰性賠償規定新增有關侵害情節重大等用語,以利實務上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