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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因法律行為之變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所明定。同法第759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關於命債務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債權人雖得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須債務人協同為之,然此確定判決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效用,仍需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難謂債權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勝訴確定時,其請求權已獲得滿足,而無請求權時效之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非因法律行為之變動登記確定判決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贈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
該期刊-下一篇 物權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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