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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4 (20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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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製造物供給契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製造物供給契約
、
承攬
、
買賣
、
當事人意思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僱用人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該期刊-下一篇
贈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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