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為法定犯在積極與謙抑的刑法觀中尋找較為平衡的證成路徑發揮著實質化作用。從刑事政策與犯罪論二者關係演進的學術史考察中,可以釐清刑事政策實質化作用的兩個階段及其映射的兩條路徑,即從李斯特鴻溝到洛克辛貫通之間關係的齟齬,再從洛克辛貫通到雅各布斯機能主義刑法之間關係的明晰,分別映射刑事政策將重要的社會期待轉化為法價值的實質化評價過程:其一,對法定犯刑事立法影響的合目的性;其二,對法定犯刑法適用影響的趨機能性。前者外化徵表為法定犯刑事立法中靜態的規範保護目的,主要體現在法規範層面的罪名設置與刑罰量度;後者內化為法定犯刑法適用中動態的法益保護機能,主要體現在結果性關聯、流程性關聯與體系性關聯的具體評價路徑之中。刑事政策的實質化作用即目的性(規範的保護目的)與機能性(法益的保護機能),彌合了犯罪論體系相對的封閉性與教條性,彰顯了刑事政策對法定犯證成的實質化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