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審前專調」程序與民事訴訟法的「審後移調」,構成勞動事件的調解的雙軌制,「調中有審」、「審中有調」之調審併行模式,並搭配調解、審理法官相同之調審合一制度,是勞動事件處理能夠達成迅速、妥適、專業、有效等立法目標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我國勞動事件法之重要本土特色。在促進調解成立的制度設計上,未來除可再強化本法第28條所訂的職權提出調解方案之運用外,對於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之案件,運用在中間判決後進行調解,更是調審併行之最極致展現,上開各種嶄新的勞動事件處理方式,均可於士林地院的實務運作中觀察到應用的經驗,亦可提供未來制度發展的參考,以更提高勞動調解制度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