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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英國法重大違約作為解約事由之發展──與臺灣民法解除權與終止權行使之比較研究
並列篇名
Development of English Law on Fundamental Breach for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A Comparative Study with Avoidance and Termination Under Taiwan Civil Code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關於解約制度,英國法採重大違約制度,影響國際契約法文件。我國法採取德國法模式,採定期催告解約制度,並無重大違約之概念,而以歸責事由作為解除權行使的要件。然而法院實務上,歸責事由並非限制解除權之有效要件,學說及實務乃認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時,須導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而侵害債權人之利益,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此項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概念,與英國法上之重大違約概念甚為近似。英國法上的重大違約概念,適度限制債權人解消權之行使,與我國法之契約目的無法達成發揮相同效果,二者在功能上相同,在具體參考因素上具有相互比較參照的可能性。本文自英國法出發,探討重大違約概念的發展過程及實務上的解釋適用,再次檢討我國法之規定與學說實務發展,比較我國法與英國法解約制度之異同,藉以瞭解我國法解除權與終止權的特色與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起訖頁 103-188
關鍵詞 解除權重大違約條件擔保英國法國際契約法文件契約目的無法達成TerminationFundamental BreachConditionWarrantyEnglish Law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Contract LawContract Purposes Not Be Achieved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2412 (179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DOI 10.53106/102398202024120179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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