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資訊不實被告間之內部與外部關係與責任,以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為分析核心。 本文認為,法院於審酌資訊不實被告之責任時,應認定每一位被告之終局責任(應分擔額),無論該被告為故意或過失,以及是否與原告達成和解;法院亦應注意發行公司亦可能承擔資訊不實之終局責任。 本文並建議,投保中心應與被告達成創設性和解而非認定性和解,使損害賠償金額於和解被告之應分擔額內縮減,如此可避免複雜的內部求償問題,並有助於和解之達成。 就資訊不實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本文認為純粹淨損益法與灌水幅度計算法(定額法)較為可採,但本文亦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應採用毛損益法,並進行相應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