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確認訴訟制度實現、發揮其預防性、根本性排除不明確之法律狀態、創設法之和平的目的、機能,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明定「確認標的適格」及「確認利益」二項特別訴訟要件。其中,關於確認標的適格,自舊法時代以來,圍繞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所定「法律關係」為何,解釋論上多所爭議;所謂「過去法律關係」得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即其一例。此一爭議,於2000年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增列「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後,應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為此,本文擬以最高法院晚近相關裁判為中心,觀察我國法之發展,兼比較若干外國法,嘗試論證「過去法律關係」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具有確認標的適格,並初步指出判定其確認利益所應留意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