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或各國間或有不同程度的立法或制度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例如美國和澳洲是利用現有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以商標權方式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產生之經濟利益,但恐怕無法有效處理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遭濫用或挪用的問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為我國首部以排他權、集體權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的法律,在體例上是參考著作權法而制定,例如智慧創作專用權分為智慧創作人格權和智慧創作財產權,並設有合理使用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參考援引著作權法來解釋傳智條例的合理使用制度,不無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