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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停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該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自得由要保人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及利息,以資運用,依此,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仍足墊繳保險費,即不屬於「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相近似之情形,保險人縱為期前催告,仍不生催告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險契約停效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催告保單價值準備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再審事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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